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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会 员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电话:0311—87016826    

传真:0311—87026736

E-mail:lizhongwen66@126.com

协会章程
 

河北省榜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河北省榜书协会。

[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PCA

第二条  河北省榜书协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榜书人士自愿组成,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和行业服务,团结河北省榜书行业内广大单位和个人会员,发扬奉献、创新、研究、协作精神,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榜书行业繁荣与发展,为我省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收集、整理、出版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风格流派的榜书艺术作品及其有关资料,进行研究、培训。

(二)  组织会员及榜书爱好者开展榜书创作,举办榜书展览。

(三)  编制内部出版物,介绍会员榜书成就,交流经验,切磋技艺,共同进步。

(四)组织会员开展榜书艺术理论研讨,榜书艺术鉴赏,为弘扬榜书艺术做贡献。

(五)加强与兄弟榜书协会的联系,通过访问、考察、举办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术交流。

(六)  创办与本协会相关的实体,为会员提供发挥才干的场所,为榜书爱好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是与榜书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研究、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爱榜书,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人员,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榜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及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反映有关情况;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续换届的,须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法定代表人不能是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会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好主管单位年检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法定代表人(或指派人员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5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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